问: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答: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包括: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另外,其他情形还包括:
(4)投标文件没有送达到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送达,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接收地址送达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5)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没有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两阶段招标中,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因此,第一阶段没有提交技术方案的潜在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的资格,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也有权拒绝接收。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电报、传真、电传以及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7)邀请招标中未收到投标邀请函的潜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邀请招标中,由招标人自行确定邀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未收到投标邀请函的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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