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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将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
案例回放

2021年2月26日,厦门某公司作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提起了投诉。


该项目为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人的第一个投诉事项是:商务部分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优惠程度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3分,无优惠的不得分。


认为以优惠程度横向打分,在政采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依据;当部分供应商以价格折扣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额外提供若干比例的货物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定期做售后服务为优惠,部分供应商则三者兼具,应该如何进行打分,则完全任由评委自由裁量。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是技术部分规定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等排版规范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5分。投诉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制作排版不允许作为法定的评审因素。此项投诉也被财政部门驳回。


问题引出

问题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对优惠程度进行横向打分吗?


问题2:将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等排版规范设置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专家点评

问题1:即使“优惠形式”不同,“优惠程度”的高低是可以评判的,也是可以通过对比各供应商提供的具体优惠条件得出优劣等级的。该项在各供应商提供各自能够或者愿意提供的优惠程度及优惠方式之前,无法事先设置具体的优劣等级,只有在供应商提出具体的优惠条件之后才能通过对比得出具体的优惠等级。


问题2:针对于第二项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依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制作排版不允许作为法定的评审因素。事实上,该条款采用的列举模式是“不完全的肯定式列举+完全的否定式列举”,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进行不完全的肯定式列举的同时,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进行了完全的否定式列举。由该条款可得“绝对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仅为资格条件”。


很明显,“投标文件的制作排版”并不属于禁止设为评审因素的“资格条件”。此外,因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是依据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编排规范对评审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也不成立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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