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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制造商被处罚禁止投标,可以授权代理商投标吗?

发布时间:2022-11-24 来源:

关键词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围标


案例回放


2020年,在一次设备采购中,制造商A公司参与围标被财政部门处罚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行政处罚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1年5月,在另一起设备采购中,A公司授权B公司提供自己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参与投标的C公司在法定的质疑期限内提出了质疑,认为B公司提供的A公司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已经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资格参与投标。


问题引出


制造商被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可以授权代理商投标吗?


专家点评


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代理商能否继续投标?存在两种说法:


第一种认为:在供应商法定的资格条件设置上,采购文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设置,不能伸缩也不可以更改,否则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针对围标行为的处罚措施是针对违法供应商本身。若制造商A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围标行为并不代表A公司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质量、服务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A公司可以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其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如果相关主管部门基于A公司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给予禁止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A公司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就没有参与竞争的资格,因此,在处罚期间内A公司则不能授权其他公司使用该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认为,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允许代理商投标,相当于制造商又从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利,对制造商的行政处罚就落空了。因此,不应当允许代理商投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扶持政策针对制造商的产品来说,行政处罚也应当及于制造商的产品,代理商无权拿该制造商的产品投标,因此,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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